有一個案例,大意是這樣的:A市市政工程公司負責A市某路段的改建工作,行人甲在該路段上騎電動自行車通行過程中,不慎撞到一凹槽的井蓋受傷,造成一級傷殘的嚴重傷害?,F(xiàn)甲欲起訴施工方市政工程公司,要求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等級賠償金等費用若干。甲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醫(yī)療病歷、發(fā)票、傷殘鑒定書、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狀況錄像等資料,證明施工方市政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侵權。
施工方市政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其已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其不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告甲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而造成損害,其自己應承擔該損害后果。市政公司為支持自己的抗辯,舉證了現(xiàn)場照片、在某報紙上的施工公告、施工日記等材料,證明自己已經(jīng)盡到了警示義務,不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這個案子,有幾個值得分析的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的案由是什么?
民事糾紛,就大的分類來講,可以分為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就這個案子來說,顯然屬于侵權損害賠償。從訴訟的角度來講,這個案子可以分類為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與道路施工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兩個方面。所謂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應當履行相應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的道路交通參與者,可以是在道路上施工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乘客等等。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受害方須舉證證明施工方存在過錯、對己方存在侵權,才能要求對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不能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案由是道路施工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的道路施工侵權,是指道路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未能盡到合理的防護措施,造成路人正常通行過程中發(fā)生人身損害,此即為道路施工侵權。關于道路施工侵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民法通則》、《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及《侵權法》調整,具體如下:
1、《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公路法》第三十二條也有相關規(guī)定:“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從以上可以看到,道路施工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推定過錯,即施工方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得承擔不利的后果。
至于是選擇道路交通事故侵權還是選擇道路施工侵權,選擇哪個案由起訴,需要視具體情況而言。如果是選擇道路施工侵權,一般都需要有交通警察部門對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過錯及責任分擔,這樣訴訟起來才比較容易。選擇道路交通事故侵權,一個重要的因素往往是因為汽車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或者交強險。因為如果投保了,起訴保險公司索賠的幾率很大,而無需擔心無法拿到賠款的問題。其缺點是受害方須提供證據(jù)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當然,如果有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舉證起來就輕松了。
而如果是選擇道路施工侵權的話,則受害方基本上不用承擔多少舉證責任,也不一定需要有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其只要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是在對方施工的道路上受到損害,該損害與施工方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就可以了,而不必對施工方是否存在過錯程度舉證責任。這樣就把舉證義務推給了施工方,而一般情況下,施工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所以只要受害方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害與施工方存在因果關系,施工方的賠償責任一般都是很難避免的。
其次,關于本案,施工方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呢?
施工方在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幾份證據(jù),其中,最關鍵的是其在報紙上刊登的告示,告示的大意是某年某月某日,事發(fā)路段在施工,禁止一切機動車行駛。而甲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和路段,都在該施工路段的禁止通行時間。那么,施工方是否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其作出的告示是否能證明其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
我們認為顯然這是不可能的。施工方僅僅是在當?shù)孛襟w上刊登幾則廣告,并不能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首先,這樣的告知方式并不能保證所有人都能夠知曉。因為并不是每個人都看這樣一份報紙,就算看的話,也不能保證每個人每天都看這樣的報紙,而看這份報紙的人,也未必能注意到這份報紙中的某個角落里的一個小廣告。當然,要求所有的群眾都看到一份報紙顯然是不可能的,也不能對其要求太苛刻。但起碼,施工方除了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外,還要采取多種形式廣而告之,盡量讓更多的人知曉這件事情。其次,施工方并沒有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施工方提供的證據(jù)還不能證明其不存在過錯,因為如果僅僅是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而施工現(xiàn)場卻一點施工告示都沒有的話,仍然說明其未盡到告示義務。就本案來說,如果施工方在施工現(xiàn)場進行了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并設置相關障礙進行分隔,作為受害者的甲顯然是不能進入到施工現(xiàn)場的,施工方在報紙公告中聲稱禁止一切機動車行走,但我們在施工現(xiàn)場、甚至是施工方提供的照片現(xiàn)場,都看到來來往往的車輛、行人絡繹不絕的通行著,毫無阻攔,顯然施工方?jīng)]有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將施工路段封閉施工或者隔離施工、設置繞行路線等等。
?